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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高校和厅直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置审查内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和厅直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加强省属高校和厅直单位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决策风险防控,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投资效率,防范廉政风险和债务风险,确保省属高校和厅直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科学可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和有关基本建设法规制度,制定本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一、明确前置审查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归口省教育厅管理的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厅直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置审查工作。
(二)基本建设项目指《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湘教发〔2024〕6号)明确需要省教育厅出具立项意见并经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对于纳入国家有关专项项目、规划予以支持,且需要省级层面立项的其他相关建设项目,也适用于本办法。
二、规范前置审查程序
(三)省属高校和厅直单位在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前,应以学校事业发展、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为依据,对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认真研究,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科学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省属高校和厅直单位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①正式申报文件;②党委会或领导班子决策会议纪要;③校园总体规划;④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⑤建设资金来源筹措证明;⑥其他相关材料。
(五)省教育厅在收到省属高校和厅直单位立项申请后,应根据项目类型和项目规模,履行相应的前置审查程序:
1.高校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以及厅直单位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估,由相关处室结合专家意见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委厅分管领导审定;
2.高校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以及厅直单位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委托专家进行实地调研和项目评估,由相关处室结合专家意见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委厅主要领导审定;
3.高校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以及厅直单位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应委托专家进行实地调研和项目评估,由相关处室结合专家意见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提请厅党组会议审定;
4.高校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项目库或专项项目规划的,或者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简化程序,直接由相关处室审核,并按程序报委厅领导审定。
三、认真组织专家评估
(六)省教育厅依托湖南省教育领域基本建设管理专家库建立和完善立项评估专家库,通过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查勘、答辩论证等方式进行深入审查。专家就是否同意立项形成一致意见并通过后,由财务建设处审核办理。
(七)项目立项评估原则上每月中旬固定开展1次(遇节假日顺延),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项目紧急程度另行开展。专家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组成,应涵盖规划、建设、财务、审计等领域,专家采取本校回避原则。省教育厅加强省属高校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完善和流程优化,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应用基本建设项目线上前置审查模式,同步对专家评估情况开展核验、抽查和监督。
四、严控立项决策风险
(八)立项前置审查工作要以国家和我省关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和预算支出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以符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基本建设规划为原则,结合实际办学规模和资金情况,重点把关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充分、预算支出是否超标准等,严控资金债务风险和项目超概风险,杜绝超大规模及奢华建设等问题。
(九)省属高校和厅直单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主体责任。省教育厅出具立项意见后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用途或投资额,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批,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十)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根据省属高校建设实际,分项目类别制定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单方造价参考额度,供专家论证使用。专家要以科学、客观、公平、公正为准则,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签字确认。
(十一)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应指导省属高校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材料的编报工作,建立专家库并组织开展专家评估工作。发展规划处、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处等处室要结合职能,从事业发展规划、招生和办学规模等方面提出意见,配合财务建设处按程序和权限审批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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